法規名稱: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協調各機關推動全國安全防護工作,特依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
    點第九點規定,設置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由法務部部長召集,並指定調查局綜理秘書業務。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二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內政部、外交部
    、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文
    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
    委員會之機關副首長,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
    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
    政部移民署之機關首長兼任之。
    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報之機關副首長出席。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依行政院令,科技部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
    日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農業部組織法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
    一日施行,爰修正機關名稱。
二、為因應愈趨嚴峻的資安威脅,導入專業並強化區域聯防工作量能,爰
    增列數位發展部為組成機關,委員由二十一人修正為二十二人。

四、本會報之上級指導為行政院,並邀請國家安全局列席。

五、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六、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關於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重大全國安全防護工作計畫之諮詢審議事項。
    (三)關於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法令之研擬、諮詢審議事項。
    (四)關於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五)關於全國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之推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事項。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市)設置
    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
          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
          委員會海巡署之副首長,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
          長負責召集,每半年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報,會議紀錄陳報本會報備查。
    (二)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
          處(站)主管負責召集,並邀請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負
          責統合、督導安全防護工作之副首長或幕僚長列席,每半年召
          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區相關機關人
          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導。
    各作戰區得視需要,邀集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及相關機關
    業務主管召開臨時會報。

八、前點所定督導小組及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之與會成員、各級會
    報秘書單位及相關工作事項,另以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作業要點規
    範之。

九、本會報委員與督導小組及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均為無給
    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法務部調查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