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指定他檢察官代理。必要時得
報請法務部令調下級檢察署檢察官代理。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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