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所屬高等檢察署轉 請法務部核備。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 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