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誠正中學學生申訴委員會組織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暨教育實施通則第八條第四項。

二、目標: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
          功能
    (二)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

三、實施對象:在學學生認為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或
    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以下簡稱申訴事由)時,其本人或法
    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訴人)得於申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言
    詞或書面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四、組織及實施程序:
    (一)組織
          1.成立誠正中學學生申訴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
            、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並邀
            請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校外聘任
            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外聘委員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發給兼職人員交通費。
          2.申訴委員會會議由輔導處指派人員通知召集並繕作會議紀錄
            。
    (二)申訴及處理程序
          1.以言詞提出申訴者,由校長指定專人受理,並將申訴事由詳
            記於申訴書(附件一)以書面提出者,應記載基本資料,並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2.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
            序不合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
            補正。
          3.申訴委員會開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4.申訴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
            與評議。
          5.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自受理之日起二月內為之。其尚待補
            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逾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再
            申訴委員會再申訴。
          6.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於收受決定通知之日起十
            日內,向再申訴委員會再申訴。
    (三)申訴結果之處理:
          1.申訴、再申訴案件經審查為有理由者,除對受不當侵害之學
            生,予以適當救濟外,對原懲罰或處置已執行完畢者,學校
            得視情形,消除、更正不利於該學生之紀錄或以適當之方法
            回復其榮譽。
          2.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將決定通知申訴人,決定通知書如附
            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