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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