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條所稱適當之揭露,指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方 式提供公眾閱覽。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之申報事項,攸關委任人之權益保障,全 國律師聯合會於獲取相關申報後,自應以公開方式使民眾知悉,爰為 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