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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取得律師資格,指依法取得外國律師證照, 且無不得執業之情形。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之修正,爰修正本條所引本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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