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請領律師證書,除應檢具申請書及繳驗證明資格文件外,並應附繳
納證書費用之證明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請領律師證書實務作業,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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