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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於法院或檢察署執行職務時,應用中華民國國語;所陳文 件,應用中華民國文字。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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