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律師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
)補發或換發。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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