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
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
    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
    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
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
    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
    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