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
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本部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
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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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
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本部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
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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