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
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報。
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
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並應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報。
公眾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
此種情形,並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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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
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報。
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
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並應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報。
公眾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
此種情形,並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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