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
後,報本部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本部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
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
二、受託人依本條規定將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年度收支計算表、
    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等文件報經本部「核備」,係在使本部知
    悉受託人之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
    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性質上屬行政之事後監督。是本部之同意
    核備,僅係對上開文件審查後,所為知悉受託人之信託事務處理情形
    及財務狀況之觀念通知。因此,本條所稱「核備」,係指審核備查之
    意,為符合現行法制用語,爰將「核備」修正為「備查」。
三、按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
    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並公告之。」有關受託人公告之方式,本條第二項僅規定應於受
    託人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公告,此為最低標準之公告方式,惟為因應
    現代網路普遍使用之趨勢及落實資訊公開,爰參酌公共治理與社會發
    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一條、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
    監督辦法第十一條、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之立法例,明定受託人除於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公告外,同時
    應於資訊網路公告,同列為最低標準之公告方式。
四、又關於公告之期間,本條第二項並未規範,為求明確且一致,爰明定
    受託人應於本部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
    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其公告期間為至少連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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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
後,報本部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本部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
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公文直式橫書格式,爰將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
二、受託人依本條規定將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年度收支計算表、
    資產負債表及信託財產目錄等文件報經本部「核備」,係在使本部知
    悉受託人之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
    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性質上屬行政之事後監督。是本部之同意
    核備,僅係對上開文件審查後,所為知悉受託人之信託事務處理情形
    及財務狀況之觀念通知。因此,本條所稱「核備」,係指審核備查之
    意,為符合現行法制用語,爰將「核備」修正為「備查」。
三、按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
    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並公告之。」有關受託人公告之方式,本條第二項僅規定應於受
    託人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公告,此為最低標準之公告方式,惟為因應
    現代網路普遍使用之趨勢及落實資訊公開,爰參酌公共治理與社會發
    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一條、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
    監督辦法第十一條、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之立法例,明定受託人除於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公告外,同時
    應於資訊網路公告,同列為最低標準之公告方式。
四、又關於公告之期間,本條第二項並未規範,為求明確且一致,爰明定
    受託人應於本部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
    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其公告期間為至少連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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