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2日

條文關聯

  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而未向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者,仍得
  適用本辦法講習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