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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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依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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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法律、本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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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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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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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精研法令,充實法律專業知識,吸收時代新知,提昇法律服務品
質,並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在職進修辦法,每年完成在
職進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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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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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
益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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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行職務,應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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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
及法律服務。但依法免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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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於所屬律師公會就倫理風紀事項之查詢應據實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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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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