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 章   附則
  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
  一、勸告。
  二、告誡。
  三、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

  本規範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
  請法務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