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 章 附則
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 一、勸告。 二、告誡。 三、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
本規範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 請法務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