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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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