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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