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得向司法人員或仲裁人關說案件,或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有不 當影響司法或仲裁人之關係或能力,或從事其他損害司法或仲裁公正之 行為。 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出入有害司法形象之不正當場所,或從事其他有害 司法形象之活動,亦不得教唆、幫助司法人員從事違法或違反司法倫理 風紀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