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律師事務所聘僱人員,應遴選品行端正者擔任之。
  律師事務所中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
  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