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律師對於依法指定其辯護、代理或輔佐之案件,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或延宕,亦不得自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收取報酬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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