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14
人,瀏覽人次:
82384805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律師對於依法指定其辯護、代理或輔佐之案件,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或延宕,亦不得自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收取報酬或費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