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
  並作適當之準備。
  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
  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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