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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之一
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之書面同 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但依法律或本規範之使用,或該事證 、資訊已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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