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事證或資訊,非經委任人之書面同
  意,不得為不利於委任人之使用。但依法律或本規範之使用,或該事證
  、資訊已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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