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師不得接受當事人之委任;已委任者,應終止之 : 一、律師明知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提出防禦、或在訴訟中為主張之目 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 二、律師明知其受任或繼續受任將違反本規範。 三、律師之身心狀況使其難以有效執行職務。 律師終止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時,應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當事人之 權益遭受損害,並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