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 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但第三 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之事件,如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 事件,亦未自該事件直接或間接獲取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 即不受相同之限制。 律師適用前項但書而受委任時,該律師及受限制之律師,應即時以書面 通知受影響之委任人或前委任人有關遵守前項但書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