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
  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
      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
      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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