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
  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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