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律師未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為受羈押之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傳遞
  或交付任何物品,但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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