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仲裁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當事人約定仲裁事件由本會辦理者,下列情形
  得由本會選定仲裁人:
  (一)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之仲裁人,未於收受本會通知三十日內,共推
        主任仲裁人者。
  (二)仲裁協議約定由單一之仲裁人仲裁,而當事人之一方於收受他方
        選定仲裁人之書面要求後三十日內未能達成協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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