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 日內選定仲裁人。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本會或 法院為之選定。 應由本會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本會,於前項規定期間內選定之 。 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