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標的物易於敗壞或有緊急保存之必要者,一方當事人得向仲裁庭聲 請,經雙方同意後,將其變賣或交由第三人保管或為其他必要之保全措 施。 前項情形,雙方當事人有仲裁協議者,仲裁庭得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之 規定作成和解;並命聲請人預付可能發生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