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判斷書,應於宣告詢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作成。
  仲裁庭縱未逾仲裁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期限,自詢問終結之日起,逾一個
  月未交付判斷書者,由本會發函催告;逾三個月仍未交付者,本會得將
  仲裁人姓名於本會刊物上公布。但已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或
  約定之期限而仍未交付者,本會得逕行將仲裁人姓名於本會刊物上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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