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書,應於宣告詢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作成。 仲裁庭縱未逾仲裁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期限,自詢問終結之日起,逾一個 月未交付判斷書者,由本會發函催告;逾三個月仍未交付者,本會得將 仲裁人姓名於本會刊物上公布。但已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或 約定之期限而仍未交付者,本會得逕行將仲裁人姓名於本會刊物上公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