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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判斷書應以中文作成。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仲裁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評議或拒絕在判斷書上簽名,當事人得於收受 判斷書後三十日內請求減免給付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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