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跨國接收受刑人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已執行刑期,以供累進處遇分數之換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