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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移民署於行政法院為遠距審理時,應使受收容人於所在收容處所之獨立空 間接受訊問。但經行政法院同意其於非獨立空間接受訊問者,不在此限。 移民署不得於受收容人在遠距審理程序中接受訊問時,拘束其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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