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
,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由受訊問端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
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陳述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端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
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行政法院。
受訊問端應於遠距審理後三日內,將簽名後之前二項筆錄、結文或其他文
書原本寄回行政法院。但經行政法院同意陳述人之簽名以電子簽章為之者
,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推動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線上審理系統,達到訴訟 E化之
目標,筆錄、結文、委任書或其他須由陳述人簽名之文書,經行政法
院依電子簽章法第九條規定同意陳述人之簽名以電子簽章為之者,附
有該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即為文書原本,由受訊問端將該等文書,依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以科技設備傳送行政法院即為已足,爰增訂第
三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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