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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就仲裁詢問程序錄音,並據以作成仲裁詢問筆錄。 當事人經本會允許,得在指定之時、地聽取前項錄音內容,並得支付費用 請求本會複製。 第一項之錄音內容,應自判斷書交付或送達雙方當事人之日起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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