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仲裁詢問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詢問處所及年、月、日、時。
二、仲裁人、案件管理人及通譯姓名。
三、仲裁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姓名,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姓名。
五、進行之內容。
筆錄得由本會委託速記人員製作,案件管理人負責校對。
筆錄應按仲裁人及雙方當事人人數計算製作繕本送達。
當事人得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筆錄。
筆錄,應自判斷書交付或送達雙方當事人之日起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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