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仲裁機構,指以公益為目的,經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後許可,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該仲裁機
構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訓練、講習及辦理仲裁事件,並依法完成登記
之社團法人。
仲裁機構不得辦理與仲裁無關之業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