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 第十九條之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原條文改列為第一項。 二、鑒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應配合九 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增 訂第二項,明定上開條文之施行日期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