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
  第十九條之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改列為第一項。
  二、鑒於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應配合九
      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增
      訂第二項,明定上開條文之施行日期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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