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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學校各年級每學期得以下列方式不定期辦理校外教學活動: 一、配合各科教學需要,由任課老師提出計畫,經學校核辦。 二、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為主,校外教學活動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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