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針對法定傳染病疫情擴散感染及「登革熱」之危害,為動員全
監力量達有效防範,以確保本監人員及收容人之安全而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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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全員對抗傳染病並執行各項防範措施,避免疫情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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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由副典獄長任召集人、秘書為副召集人、衛生科長、戒護科長
、總務科長、調查科長、教化科長、作業科長、政風室主任為推動執
行之成員,衛生科長為執行秘書統籌各項聯絡及文書作業。本小組係
針對各項法定傳染病疫情暨「登革熱預防」之臨時性編組,俟衛生署
宣布疫情解除,本小組即自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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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務:
(一)掌握全監員工暨收容人之生理衛生狀況。
(二)防範由外導入傳播途徑。
(三)加強各場舍衛生教育。
(四)預擬須採隔離措施狀況時之空間使用及戒護勤務之配置。
(五)掌握相關疫情訊息暨宣導個人預防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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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
(一)關於前述任務之執行及督考。
(二)疫情發生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成員,檢討各項任務
之執行情形及效果。
(三)為便於專業訊息之取得暨遂行專業之防範,視需要邀請屏東縣衛
生局人員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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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方法:
(一)法定傳染病預防及發生時處置
1.法定傳染病預防:
(1)嚴格管制員工休假出入境情形。
(2)收容人戒護外醫強制戴口罩(戒護同仁請照辦)。
(3)監內收容人類似感冒症狀(咳嗽、發燒)強制戴口罩(同仁
請照辦)。
(4)炊場作業員強制戴口罩。
(5)全監室內大掃除並消毒(含舍房):地板、桌椅、電話等。
(6)辦公處所門窗及舍房窗戶請打開以利空氣對流(減少病毒或
細菌積存量)。
(7)在窗口服務民眾之同仁請戴口罩。
(8)一級受容人家屬懇親,家屬必經衛生科人員查詢健康情形始
同意懇親。
(9)嚴密篩檢新收容人的健康情況。
(10)請各門診醫師留意求診收容人之健康情況。
(11)全監消毒時,員工宿舍同步實施消毒。
2.發生時處置:
(1)個案:立即強制戴口罩→隔離→通報衛生科→請醫師入監處
置必要時戒護外醫。
(2)大量罹病者:由戒護科準備較寬敞之室內場所→罹病受容人
集中→醫師入監處置必要時戒護外醫。
(二)登革熱預防及處置
1.登革熱預防:
(1)清除積水容器,例如:瓶、罐、水桶、花盆底部。
(2)每週刷洗盛水容器(如花瓶、花器)及寵物飲水盤,並用力
刷洗內壁,以清除附在內壁上的蟲卵。
(3)必須使用的儲水容器,不用時倒置;使用時,請加蓋密封。
(4)無法自行處理之大型廢棄物,請交清潔隊運走(例如:廢輪
胎、廢棄車輛、洗衣機)。
(5)清除屋頂排水溝的雜物、雨棚積水、水錶積水。
(6)紗窗、紗門破損,請立刻修補。
(7)樹洞可以填土並種植植物,竹洞請在竹節處砍斷。
(8)無法清除、清洗者可灑下肥皂粉或食鹽,使蟲卵無法生長。
(9)定期噴灑除蟲菊類殺蟲劑或消毒水。
(10)排除水溝堵塞處。
(11)全監消毒時,員工宿舍同步實施消毒。
2.發生時處置:
(1)發生疑似登革熱症狀→病患立即掛蚊帳隔離→請醫師入監處
置。
(2)輕微:抽血送驗;嚴重:戒護外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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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肺結核方面:肺結核受容人可分為開放性受容人和非開放性收容人;
罹患開放性肺結核病容易傳染予其他收容人,其傳染途徑一般都藉著
空氣傳染(如病患打噴嚏、咳嗽或者高聲談話說笑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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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容處所與初步處理:罹病者一律移往肺結核病區隔離控管。
(一)疑似開放性肺結核收容人:經檢查為開放性之肺結核收容人或病
情無法控制者應先為隔離,並報部移往肺結核病監(即臺灣臺中
監獄)。
(二)非開放性肺結核收容人:收容於肺結核病區並與開放性肺結核收
容人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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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治療與追蹤:
(一)給藥應嚴格監督,除統一發藥外,一律由主管眼看其服藥,並列
冊記錄;服藥六個月以上經檢查治癒為止。
(二)凡服藥二個月者須做胸部 X光檢查,評估其治療效果;服藥滿六
個月者,做第二次胸部 X光檢查,以作為鈣化後停藥之依據,未
鈣化者繼續服藥至病癒為止。
(三)病灶未鈣化、銷案前出監(所)或移監等,須通知衛生機關繼續
追蹤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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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與管制:
(一)應強制病患一律戴口罩(包括接見、外醫、參加活動... 等),
出舍房門應有專人負毒戒護,不可隨地吐痰(口水)、不可任意
走動。
(二)隔離房應定時以紫外線燈照射殺菌(禁止直接照射病患)。
(三)咳嗽、噴嚏應以衛生紙掩蓋口鼻。
(四)用餐之飯菜量應嚴為管制,以吃多少取多少,不殘留為原則。
(五)口罩、衛生紙或其他廢棄物,個別以容器密封,集中燒燬或視同
醫療廢棄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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