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4條。
(二)高級中學法第24條。
(三)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四)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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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
本會議由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及全體教師或其代表組成之
,本會議以教務主任為主席、教學組為紀錄,並請校長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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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議之職責如左:
(一)決定教學方針。
(二)擬定教務計劃及其實施方案。
(三)規劃有關學校行事曆。
(四)審定有關教務之各項章則表冊。
(五)討論有關教學事項。
(六)研定各科學習評量辦法。
(七)討論教學設備購置事項。
(八)議定各學期教務重點工作。
(九)討論校務會議暨校長交議及其他會議事項。
(十)討論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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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 1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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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議需有應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
通過為決議,若有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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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之決議事項,依權責如須簽報校長核准事項,於核准後辦理,餘
由教務處負責執行,全校教職員須遵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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