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考績(成)作業方案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政風機構人員之考績(成),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及副主管之考績(成)由法務部直接辦理。
        評核前應先檢附考評表送請其所在機關首長考評。
  (二)其餘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成)由上一級政風機構初評,
        初評前均應先檢附考評表送請其所在機關首長考評。中央機關職
        務跨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成)初評
        後,另檢附考評表及考列甲等具體事蹟表層送法務部複評;地方
        機關職務跨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成
        )初評後,另檢附考評表及考列甲等具體事蹟表層送各省市政府
        政風處複評。
  (三)佐理人員及僱用人員之考績(成),由各該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初
        評。

二、政風機構人員之考績(成)評定後,由各政風機構依規定繕造考績(
    成)人數統計表及考績(成)清冊正本一份(加蓋機關印信及騎縫章
    ),副本五份(不得加蓋任何印信),層報法務部核轉銓敘部審定。
    僱用人員之考績(成)清冊及未經銓敘部任審之公營事業政風人員之
    考績(成)清冊,另依規定格式繕造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層報法務
    部核定。

三、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及中央機關職務跨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
    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成),由法務部組成考績委員會分次審核
    後,簽陳部長核定。

四、考績委員會由法務部政務次長擔任主席,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人事
    處處長與政風司司長、副司長及專門委員擔任考績委員。考績委員會
    開會時,政風司各科科長均應列席;審核中央機關職務跨列薦任第七
    至第九職等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成)時,並得邀請相關一級政
    風機構主管列席。
    秘書業務均由政風司第一科辦理。

五、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及副主管之考績(成)評定後,由法務部政僧繕造
    考績(成)清冊,其餘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成)評定後,由
    上一級政風機構繕造考績(成)清冊,均併同各該機關政風人員考績
    (成)清冊及考績(成)人數統計表,層送法務部核轉銓敘部審定。

六、經銓敘部任審之政風人員考績(成)清冊,僱用人員考成清冊及未經
    銓敘部任審之公營事業政風人員考績(成)清冊,分別依規定格式繕
    造。

七、其餘考績(成)作業事項,均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