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風機構人員之考績(成),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及副主管之考績(成)由法務部直接辦理。
評核前應先檢附考評表送請其所在機關首長考評。
(二)其餘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成)由上一級政風機構初評,
初評前均應先檢附考評表送請其所在機關首長考評。中央機關職
務跨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成)初評
後,另檢附考評表及考列甲等具體事蹟表層送法務部複評;地方
機關職務跨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成
)初評後,另檢附考評表及考列甲等具體事蹟表層送各省市政府
政風處複評。
(三)佐理人員及僱用人員之考績(成),由各該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初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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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風機構人員之考績(成)評定後,由各政風機構依規定繕造考績(
成)人數統計表及考績(成)清冊正本一份(加蓋機關印信及騎縫章
),副本五份(不得加蓋任何印信),層報法務部核轉銓敘部審定。
僱用人員之考績(成)清冊及未經銓敘部任審之公營事業政風人員之
考績(成)清冊,另依規定格式繕造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層報法務
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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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及中央機關職務跨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
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成),由法務部組成考績委員會分次審核
後,簽陳部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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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績委員會由法務部政務次長擔任主席,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人事
處處長與政風司司長、副司長及專門委員擔任考績委員。考績委員會
開會時,政風司各科科長均應列席;審核中央機關職務跨列薦任第七
至第九職等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成)時,並得邀請相關一級政
風機構主管列席。
秘書業務均由政風司第一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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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及副主管之考績(成)評定後,由法務部政僧繕造
考績(成)清冊,其餘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成)評定後,由
上一級政風機構繕造考績(成)清冊,均併同各該機關政風人員考績
(成)清冊及考績(成)人數統計表,層送法務部核轉銓敘部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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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銓敘部任審之政風人員考績(成)清冊,僱用人員考成清冊及未經
銓敘部任審之公營事業政風人員考績(成)清冊,分別依規定格式繕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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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餘考績(成)作業事項,均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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