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九十年二月一日台九十忠授字第00八二八號函頒「中央
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審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
二、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計畫與概(預)算編審統合協調會議(以下
簡稱本會議),由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如下:
(一)常務次長。
(二)本部各司、處、室、會主管。
(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四)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五)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
(六)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所長。
(七)本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八)本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九)本部調查局局長。
|
三、本會議審議事項如下:
(一)以行政院核定之中程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資源分配為範圍,審
查本部中程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依行政院核頒之年度歲出概算額度規模,檢討分配本部及所屬
各機關年度歲出預(概)算額度。
|
四、本部計畫與概(預)算編審作業執行單位:
(一)中程施政計畫(含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
1.主辦單位:本部秘書室。
2.協辦單位:本部各司、處、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機關。
3.辦理事項:由本部秘書室會同相關單位以行政院核定之中程
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資源分配為範圍,就所屬各機關提報推
展法務施政之中程施政計畫項目,本簡明扼要原則,採適時
檢討修訂方式,滾推編製下一年度及其往後三個年度施政計
畫項目,並依各該工程或採購等計畫之預估進度配置合宜之
經費需求,提交本會議審查。
(二)中程施政計畫(含年度施政計畫)概(預)算編製作業:
1.主辦單位:本部會計處。
2.協辦單位:本部各司、處、室、會及所屬單立預算機關。
3.辦理事項:本部會計處會同相關單位依行政院核頒之年度歲
出概算額度規模及本部中程(年度)施政計畫資源分配範疇
,本零基預算之精神,慎密檢討分配本部所屬各機關依法律
義務必須編列之重大支出項目及分年辦理之一般延續性計畫
項,並依各該計畫項目之預估進度配置合宜之概算額度,提
交構會議審查並簽報部長核定後,分行本部所屬各單位預算
機關據以編報歲出概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