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計畫與概 (預) 算編審統合協調會議組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3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年二月一日台九十忠授字第00八二八號函頒「中央
    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審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計畫與概(預)算編審統合協調會議(以下
    簡稱本會議),由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如下:
    (一)常務次長。
    (二)本部各司、處、室、會主管。
    (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四)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五)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
    (六)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所長。
    (七)本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八)本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九)本部調查局局長。

三、本會議審議事項如下:
    (一)以行政院核定之中程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資源分配為範圍,審
          查本部中程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依行政院核頒之年度歲出概算額度規模,檢討分配本部及所屬
          各機關年度歲出預(概)算額度。

四、本部計畫與概(預)算編審作業執行單位:
    (一)中程施政計畫(含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
          1.主辦單位:本部秘書室。
          2.協辦單位:本部各司、處、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機關。
          3.辦理事項:由本部秘書室會同相關單位以行政院核定之中程
            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資源分配為範圍,就所屬各機關提報推
            展法務施政之中程施政計畫項目,本簡明扼要原則,採適時
            檢討修訂方式,滾推編製下一年度及其往後三個年度施政計
            畫項目,並依各該工程或採購等計畫之預估進度配置合宜之
            經費需求,提交本會議審查。
    (二)中程施政計畫(含年度施政計畫)概(預)算編製作業:
          1.主辦單位:本部會計處。
          2.協辦單位:本部各司、處、室、會及所屬單立預算機關。
          3.辦理事項:本部會計處會同相關單位依行政院核頒之年度歲
            出概算額度規模及本部中程(年度)施政計畫資源分配範疇
            ,本零基預算之精神,慎密檢討分配本部所屬各機關依法律
            義務必須編列之重大支出項目及分年辦理之一般延續性計畫
            項,並依各該計畫項目之預估進度配置合宜之概算額度,提
            交構會議審查並簽報部長核定後,分行本部所屬各單位預算
            機關據以編報歲出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