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用戶電度表檢驗結果,如有第十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電業應依
  左列規定償還用戶電費之損失:
  一﹑有第十條第一款之情形者,應按該電度表旋轉部份轉速,計算一年
      之電度數,償還電費,但電度表裝用未滿一年者,以實際裝用之時
      間計算之。
  二﹑有第十條第三款之情形且其差數為正值者,應將最近一年裝用該表
      所收電費依照平均差數比例退還用戶。但電度表裝用未滿一年者,
      以實際裝用之時間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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