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電度表檢驗結果,如有第十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電業應依 左列規定償還用戶電費之損失: 一﹑有第十條第一款之情形者,應按該電度表旋轉部份轉速,計算一年 之電度數,償還電費,但電度表裝用未滿一年者,以實際裝用之時 間計算之。 二﹑有第十條第三款之情形且其差數為正值者,應將最近一年裝用該表 所收電費依照平均差數比例退還用戶。但電度表裝用未滿一年者, 以實際裝用之時間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