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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辦理檢查或檢驗之機構,對於經其檢查或檢驗之檢驗電度表或用戶電度 表,應加蓋封印並附加檢定牌,註明檢查或檢驗號碼及有效使用時期。 前項封印及檢定牌,應由電業或用戶負責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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