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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電業所備置之檢驗電度表,每年應送由省(直轄市)度量衡檢定所或縣 市度量衡檢定分所,或各該檢定所或檢定分所委託之機構檢查。 前項所稱檢驗電度表係指第四條所稱之旋轉標準電度表及精確式電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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