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不得轉包經辦工程。
承裝業得分包經辦工程予其他承裝業者,其分包部分之金額,不得超過經
辦工程總價百分之四十。但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
施行前,承裝業已簽訂之工程契約約定分包經辦工程予其他承裝業者,仍
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甲專級承裝業承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程,限於電業自中華民國一百
年一月一日以後發包之配電外線工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