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 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 本規則所訂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 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辦理。
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八款有關電器承裝業之定義,酌作文字修正。